劳务派遣临时工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增负担若定性为劳务报酬所得用工单位不能以工资单的形式列支相关的费用只能通过合法有效凭证列支。
就需要劳务派遣人员去税务机关开具相关的发票若用工单位每月直接发放相关薪酬则劳务派遣人员每月需开具发票。
同时劳务派遣人员获得的劳务报酬还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增加了劳务派遣人员的税收负担。
用工单位若以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则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时或减除20%的费用每次收入额超过4000元时后的余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而劳务派遣企业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以劳务派遣人员所得减除费用3500元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就产生了每月同一类型的收入重复减除费用的问题。
笔者认为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用工单位每月在劳务派遣企业实际发放报酬的基础上。
加上本单位直接发放的金额适用税率重新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已扣缴个人所得税为本单位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张某是劳务派遣企业专门从事服装加工的职工某有限公司和该劳务派遣企业签订6个月的合同要求张某为该公司从事服装加工。
合同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为4000元服务管理费用另计用工单位另行发给张某现金加班费补贴500元用工单位应按如下方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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