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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山西襄汾溃坝事故具体是怎么回事?
2008年9月8日7时58分,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发生溃坝事故,下泄尾砂量约19万立方米,淹没面积约35.9公顷,共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9619.2万元。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山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查清事故原因,依法追究责任。经过侦察甄别,最终起诉到法院的涉“9·8”溃坝重大责任事故及相关职务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共计58名,其中副厅级干部4人,处级干部13人,处以下干部17人,其他人员24人。由于案情重大,涉案人员众多,“9·8”溃坝系列案件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指定7个中级人民法院和临汾市的8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各级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批示精神,从2009年6月份开始,陆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处理 山西太原、临汾等地人民法院于9月30日对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达9619.2万元、涉及58名被告的2008年襄汾县“9·8”溃坝重大责任事故及相关职务犯罪案进行一审宣判。 其中原新塔矿业公司董事长张佩亮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逃税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千万元及没收财产3千万元;原运城市公安局局长段波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临汾市副市长周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原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刘书勇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山西省安监局副局长苏保生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原临汾市政府市长助理张德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原吉县县委书记张金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原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处处长闫瑞峰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犯罪所得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罪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到有期徒刑二十年不等的徒刑。
山西襄汾坍塌事故责任与寿宴举办方和饭店老板有无责任连带关系?
老板全责!但是乡下的宅基地不能严管!看我的以下4点!
1,首先,此次事故老寿星没有任何责任!有的只是良心上的自责,这种自责会伴随终生,尤其死者都是他的亲戚朋友。
2.本起事故的发生就是因为饭店房租的所有者,同时也是开办饭店的实际老板,乱搭乱建造成的!因此,百分百是这个老板的责任!但是,本次事故伤亡这么大,可以预见他一个小老板即使倾家荡产也是赔偿不起的!可以说坐牢10年是必须的!
3.具体到安全生产责任,相关部门肯定是要被处理的!但是实话实说,在乡下盖房子,基本都是自己设计自己找包工队盖,哪有什么安全评估,都是靠经验而已!这种事情可以讲在全国都是普遍性,一管就死!如果乡下的宅基地都要求和城市的房地产一样来监管,那么农民盖房就太难了!
4.所以,针对乡下的宅基地还是放松一点好!但是,你如果用来经营,并且是饭店此类人口聚集的场所,就要严加管教,不合格坚决取缔!
以上四点就是我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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