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南京地下室房主报警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南京地下室房主报警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南京今天拉防空警报了吗?
没有。防空警报一般是纪念日和紧急情况下使用的。
防空警报是城市防空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平时用于抗灾救灾和突发事故情况下的灾情预报和紧急报知,战时用于人民防空,是各级人民政府实施人民防空指挥,组织人员疏散的基本手段,是在城市受到空袭威胁时鸣响的提醒人们防空的警报。
南宗拉防空警报的日子是在每年的的12月13日,而12月13日是全国公祭日,纪念在1937年中被日夲侵略者杀害的南京大屠杀30万人,以使后人牢记历史,而每年12月13日公祭日都要拉防空警报的。
南京今天没有拉防空警报,南京会在每年的南京大屠杀公祭日拉防空警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是中国政府设立的纪念日,以国家公祭的方式,祭奠在南京大屠杀中死亡的30多万同胞。
南京一套房里住了23个人!房东报警:房子托给中介后简直在瞎搞, 你怎么看?
一套房里面能住下23人,说明房子很大,这种委托给中介管理的房子,经常会出现中介瞎搞的情况,小菜认为应该加强管理,加强事前合同约定,不要等到出问题了再来叫苦!
首先,一套房能住23人,应该不是普通的房子。
能住下23人,这个房子应该是4室2厅2卫以上户型,不是普通的住房。小菜曾经租过一套房,是毛坯房,一层一户,2梯1户的楼王,建筑面积360平米,房间数8间,客厅2个,卫生间4个,对房屋格局进行了重新规划,装修,配置家具家电,搞成公寓出租,最后才住了10人。当然,都是每间住一人,保证整体居住的舒适性和档次。
他这个一套房住了23人,确实可以看出居住品质很差,就算3个卫生间,早上起来上厕所、洗漱高峰期的时候,真的解决不了问题。
其次,托管给中介的房子经常都会爆出问题
中介的从业门槛很低,人员流动性大,普遍的素质都是很差的!都是赚钱放在第一位,职业操守基本没有,所以,要加强中介的管理。
很多房东为了图省事,将房子托管给中介,每年收钱就行,其他的都不去过问,等到爆出问题一看,发现很多问题。凡是不亲力亲为的,只想着收钱,不想着好好管理的,往往都有问题,主要是自己看见了,还是没有看见?总之,大意不得。
再次,中介托管房子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哪些?
有些是毛坯房,委托中介装修、托管,一般中介会在装修这块吃些折扣,在后期托管上,租金上会吃些押金之类的,只要房东能忍,也是可以的,如果不想利益受损,就只有亲力亲为了。
有些是自己装修好托管的,中介赚不到钱,只有把租客人数增加,多收些租金,在这块增加些收入。毕竟,中介也是盈利性组织,没钱赚也没人干免费的活!
最后,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有得有失吧!天下没有免费的劳动力!
说白了,中介也要养家糊口!房东想省心,把房子一股脑地交给中介,殊不知中介也是看重利益的,总会想着把利益最大化,也就容易出现瞎搞的情况。
因此,小菜建议:
1.事前一定要在托管合同中约定细,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房子最多可以住多少人?托管费怎么出?把双方的权利义务、后期管理都约定细,对双方都是一种约束,出现问题可以走司法途径解决。
2.即便签了很细的托管合同,仍然不能大意,要不定期去房子里面看看,清点下人数,查勘下房子的居住现状,不要过于放心。
南京女生被男友谋害,事发后还和其父亲一起报案是否要罪加一等?
这叫做贼喊捉贼,是多数犯罪分子惯用的伎俩。特别是预谋犯罪的分子。他们一方面认为自己的计划天衣无缝,神不知鬼不觉。男一方面,案发后真主动,假积极,博取受害者家属信任,转移警方视线,打探案件侦破方向,试图浑水摸鱼,瞒天过海,妄想逃脱法律制裁。
杭州女子失踪案许某某如此,南京女大学失踪案洪某也是如此。其它案件中更是比比皆是,屡见不鲜。
这种鬼魅伎俩,是否在惩处时罪加一等。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因为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过好的猎人。公安机关只要高度重视,投入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高科技和先进设备,几乎没有什么案子破不了。犯罪分子最终都会剥去画皮,原形毕露,依照刑法,对照惩处,该关的关,该判刑的判刑,该枪毙的枪毙。许某某栽了,洪某也栽了,更多的犯罪分子也必定是栽了。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生活中,女人要远离渣男。发现端倪,最少也要一只眼睛睁着提防。保护自己,活着才最重要。阿弥陀佛,善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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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月,女,22岁,刚毕业于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与洪某是在地铁上认识的,失踪前,李倩月和男友同居在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某小区。
7月9日,李某月独自一人从居住地离开,此后其父拨打电话均处于关机状态,微信、QQ的信息均无回复;7月13日,其父向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马群派出所报警。
据警方对外宣称,李某月于7月9日从南京乘飞机到达昆明,又于当晚从昆明到了西双版纳,下了飞机后于晚上9时16分到了勐海县兴海检查站,之后便没有了线索。
8月4日,勐海县公安分局发布通报称,失踪女生李某月遗体于8月3日在勐海县城郊外山林中被警方在发现,嫌疑人洪某与张某光、曹某青也均被警方控制。
其男友洪某此前称,于7月10日回到家中,发现女友并不在家;同时,李某月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此外,洪某曾经陪同李某月的父亲一起去派出所报案。
现在,警方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洪某与张某光、曹某青在南京合谋,张某光、曹某青前往勐海县,于7月9日晚,将李某月诱骗至该县城郊外的山林中杀害并埋尸。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报道称楚天都市报记者曾经致电勐海县警方,值班人员称案件正在调查中,其他的信息暂时不便对外透露。
在确定了李某月之死,其男女洪某是最主要的犯罪嫌疑人时,在明明知道女友已经被同伙张某光、曹某青谋杀的前提下,还装模作样地陪同女友的父亲前去派出所报案,涉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谎报警情”。
谎报警情,会造成警力资源浪费,属于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要受到治安行政处罚,当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李某月,此案已经是事关人命的刑事案件,那么洪某不可能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而是直接被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待具体作案经过的细节被侦破以后,将被检察院起诉,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审判,洪某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将视犯罪情节轻重做出判决,估计无期徒刑起步,如果是故意杀人罪主犯成立,将被判处死刑,在此案中,洪某是否谎报警情,对于量刑其实影响已经不是很大,人命关天的案件,判处死刑的可能性是最大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南京地下室房主报警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南京地下室房主报警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