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大妈在公园踩花跳舞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大妈在公园踩花跳舞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大家怎么看南昌地铁上一大妈脱了鞋子光脚踩在扶手上,不顾他人感受的行为?
谢谢邀请,其实这种行为不光在南昌,在全国很多城市都很普遍,当然很多地方的人没有脱鞋子,而是直接踩在立柱上面,曾经还差点因为让他放下去我要通过而打架,在这里不想说某个地方人如何如何,只想说这类人把哪里都当自己家的让人深恶痛绝,宛如跳梁小丑,希望我们国家的法制法规更加严格约束这些不文明行为!
大妈在小区因踩到狗屎而摔到腰椎骨折,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最近大妈很火啊,就这个案子而言,可以考虑三方责任,物业,狗主人,大妈本人。

首先狗主人能不能找到,其次怎么验证这块狗屎是哪只狗,再者,怎么证明是因为这块狗屎引发的摔倒。
就狗主人这个责任体而言,把这三个打通就很不易。
我们再看看物业,他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可以追责,但还是那个问题,怎么证明是因为狗屎引发的骨折。
证明狗屎与骨折之间的关系为什么重要?因为大妈本人本来骨质疏松,狗屎只是一个诱因;如果大妈身体很好,狗屎就是主要原因。在法律上,诱因主因承担的我责任还不同的。
最后大妈自己也有责任,没有躲避狗屎,哈哈。
这个案子很有意思,让我想起前段时间杭州纵火案,最终也是追责纵火的保姆和物业。物业重要性不言而明。
其实,目前中国的物业很多都不健全,对于物业的权利义务法律规范也不明确,这个中国还有很长路要走。
大妈买菜踩到香蕉摔倒骨折要求菜市场赔偿12余万,法院判菜市场赔7.6万,这件事你怎么看?
对于这个问题,由市场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老太本人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这样的的处理,我持赞成态度。
先看看事情经过。老太太在市场踩到香蕉皮摔伤(致十级伤残),一共十几万的损失,老太太要求赔偿,将菜市场告上法庭。法庭经调查,菜市场管理方有很多管理不到位的地方,例如,道路崎岖不平,有积水,有杂物,环境脏乱差,显然是存有安全隐患,很难避免来到市场的人不受到伤害,因此对于老太的伤,市场是有责任,有过错的,老太本人到市场购物自身不小心,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根据查明的事实,按主次责任由双方分担损失。
司法实践中,很多菜市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只知道占山为王,派人收费罚款谋取利益,场所是否安全根本没当回事,这样既影响顾客的感受,也会给不特定的人群带来危险。
法院这个判决的意义,对于市场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提醒他们不要圈起一块地方,挂个牌子就可以收费,要尽到必要的合理范围内的管理职责,把场所安全放在重要位置,如果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一旦出了问题便难辞其咎。对于老太太,则提醒他们到这种场所,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
有的朋友问,类似踩到香蕉皮滑倒受伤,是否都能得到赔偿?
答案是未必。
假如,市场环境比较整洁,没有明显的安全隐患;
假如,市场管理方或所有方,尽到了必要的管理职责(例如有专人打扫环境,监控录像能证明的确有人在管理环境);
在这种情况下,偶尔有块香蕉皮短时间出现并不意外,即使老太太真的踩到这块香蕉皮摔伤了,市场的管理方或所有者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必要的管理、注意义务,一般不需要赔偿,即便是赔,数额也会少得多。
附录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侵权责任法》第26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这个事情不抗考究,如果是年轻人踩香蕉皮摔一下,很大的概率屁事没有,老年人骨质疏松反应慢,摔一下基本去了半条命。摔一下的性质一样,结果不同,你说是市场管理有问题,他说是老人碰瓷摔也没有问题,按这个判决理论,天冷路滑出车祸高速公路是不是也得赔钱,子女明知道父母年龄大了不宜出门买菜是不是有不孝和故意放老人出门碰瓷的嫌疑,自己摔倒了这次是因为香蕉皮告市场,下次梅雨季节马路长苔藓摔倒得告公路局合适还是告老天爷合适。人不用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么?个人认为老人子女得负担50%责任,老人自己负担25%责任,市场和香蕉皮主人各负担12.5%合适,自己的父母没有照顾好真的一点责任都没有么?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大妈在公园踩花跳舞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大妈在公园踩花跳舞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