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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在出租屋猝死,中学生在出租屋猝死赔偿

有鱼 网络资讯 734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中学生在出租屋猝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中学生在出租屋猝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广元15岁初中生从公寓楼坠落,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地成立工作组展开调查>>详细, 你怎么看?

这个可以是家庭责任父母的缺失,主体责任学校管理不到位,社会对青少年关心不够,几方面因素造成这个结果,结果很痛心疾首,我们这个社会应该反思,到底哪些方面出了问题,造成人间悲剧,希望往后余生,不要在发生这些家庭悲剧。

河南一名初中生教室殴打同学时猝死,是谁之过?

晚上看到新闻”初中生3人校园暴力欺凌,打人者反而猝死,家长校门口拉横幅喊冤,还我孩子命来“,看到的第一反应是义愤填膺,贼喊捉贼啊,心理阴暗的有点快意,现世报来的快。洋洋洒洒写了篇文章来吐糟,后来看到公布的1分钟视频,反复看了20几遍,突然有点不一样的想法,又把写的全删掉了。

中学生在出租屋猝死,中学生在出租屋猝死赔偿

现在网络盛传的是三个初中生殴打一名较弱小的初中生,被打者没有还手,打人者反而自己猝死,校园暴力欺凌。毋庸置疑,这个是校园暴力,但是否是三人围殴一人?是否没有还手?通过反复看视频(假设这个视频没有剪切过),三名初中生确实围着邬某,也是刘某先动的手。另外两名初中生我没有看到动手殴打,反而在邬某和刘某撕打后,进行劝架,其中一名初中生用身体将两人分开,这里需要先排除这2名初中生的责任。邬某和刘某撕打过程中,邬某身体较为弱小,但邬某确实有还击动作。同时刘某将邬某踹倒后,突然站立不稳,自己向后倒去,另外一个同学搀扶不及,刘某倒下的过程中有碰到桌子,视频无法判断后脑是否碰到桌角。目前死亡原因无法确定,有无撕打过程中被打到内脏?是否有自身疾病情绪激动导致猝死?是否倒下的过程中后脑砸到桌脚或地面?目前通过视频或舆论是无法判断,需要尸检报告才能确定。

邬某和刘某都未满14周岁,是不需要付刑事责任的年龄。那这个事件中,邬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现在说邬某完全不需要负责为时过早,如果尸捡报告显示,邬某在反击的过程中对重要内脏造成伤害是死亡的主要原因,或者因击打重要内脏造成刘某站立不稳,导致后脑被砸到而死亡。那么邬某是需要负民事赔偿责任,因为邬某是未成年人,所以赔偿的主体是邬某的父母。但需要注意,邬莫是被欺凌的对象,先动手的也是刘某自己,邬某是被打后才反击的。我认为邬某可以构成正当防卫,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邬某是由于自己存在疾病猝死的或者自己站立不稳摔倒后脑的,我认为这个是属于意外事件,邬某也不需要负民事赔偿责任。就我自己的观点而言,邬某是不需要负民事赔偿责任的。但实务中,往往有死者为大的恶习,邬某父母可能会负人道主义责任(我建议是不给)。

那作为学校是否有责任呢?事情发生在上午8点多的课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同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课间老师发现冲突没有及时制止,发现严重后果后没有及时救助。那学校肯定需要负相应的责任。但课间往往是没有老师在,这个时候主要靠学生的行为规范,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即学校是否有过错,是决定着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准则。就我自己的观点而言,如果不能证明学校有过错,学校也是不需要负赔偿责任。但同样的,国情决定,学校会负人道主义责任。

刘某家长的心情我能理解,孩子在学校好好上学,突然人就没了。家长肯定承担极大的痛苦,家长也需要宣泄自己的情绪,只是到学校门口拉横幅喊冤,这是要被打的同学还你孩子的命?还是学校还你孩子的命?这样的”维权“已经严重扰乱学校的教学秩序。而且刘某家长也要反思,孩子的身体是否有定期检查,是否有教育孩子不要欺凌别人?如果没有一开始的欺凌,那这一切都不会发生。

吃瓜群众坐等警方后续通报。

我本人不相信什么“恶有恶报”,这个仅仅是巧合事件。但说句不该说的话,我倒真的希望此类巧合能多一些,这会给那些恃强凌弱、嚣张跋扈的一个震慑,能让他们收敛一些,老实一些。

要说仅仅是巧合,也可能不完全符合实际。这名打人的学生应该是出手太猛,太激动,加之或许平时缺少锻炼,或者身体本来就有某种潜藏的疾病,这一时刻心脏突然停摆了,猝死了。

跟着头条的这个邀请回答,后面就是相关视频。我认真仔细地回放了几回,发现挨打的同学相对比较瘦小,打人的人高马大。而且,被打的只有抱头被动防护,没有自卫和还击。

所以,要回答是“谁之过”。我只能说是打人者咎由自取、自掘坟墓。

答到这里,我感觉自己有些冷血。毕竟这位同学只是打人而不是杀人,不该用死亡来惩罚他。如果让他由于用力过猛,手指断了,胳膊骨折了,这才算比较公道。那我就收回前面有些过分的话,对这位同学遭受的不幸表示遗憾吧。

但是,当我看到这位同学的家长到学校门口拉横幅“维权”,要校方“还我孩子命来”,我的心情又变得复杂了。

孩子没了,搁在谁身上都难以接受。家长难过,可以理解,也必须理解。但是,你们难道不清楚孩子是怎么没了的吗?学校有谁故意伤害你家孩子吗?你让谁还孩子的命?怎么还?

他们家长可能认为是学校没能及时制止这场冲突,才导致他家的孩子在打人后猝死。可是这场冲突明明是发生在课间时间,教室里没有老师。上一节课的老师下课离开了,下一节的老师还没来。难道家长的意思是这两位教师要在教室里完成交接,保证教室时刻有教师值守?那假如这场冲突是发生在其他场合呢?比如在操场,在厕所,在校园哪个隐蔽的角落呢?你让一名学生身后都有一位教师紧紧跟着、盯着,看护着,人手不够啊!

假如家长是埋怨学校没有把体育课上好,孩子身体素质差,这是发生这场悲剧的根源。那看来学校今后得教学生拳击、自由搏击和综合格斗课了。但是,如果真的开设了这门校本课程,万一在学习、训练中出事儿呢?怎么整?

看来学校只能任他们闹了。如果仅仅在大门口拉横幅喊口号,就随他们的便;如果他们的行动升级,闯进了学校来闹,那就只能报警了。

不客气地说,他们家的孩子之所以得到这个结局,完全是家长一手造成。

大对小,3对1,围在墙角。被打者就算有反击举动也是正当防卫,无需担责,打人者猝死只能说是咎由自取。

以上是个人看过视频之后写下的评论。

当然,具体责任划分还要看死者的死因到底是什么。

1,如果死者是自己突发疾病死亡,那么显然与他人无关。

2,如果是死者自身因素加外界诱因引发了疾病猝死,那么个人认为被打者也不应该为此担责,因为当时他被三个身材高大的同学挤在墙角,遭到殴打后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而且从死者踢打结束到死亡之间还停顿了几秒钟,这期间并无遭到外力打击。

3,从目前的视频看,并未看到被打者在反击时拿有凶器,而且也未看到击中死者要害,所以这期间不存在故意性,被打者不应该为此担责。

此外,个人认为学校是否有责任要看事情发生时是否在上课,以及事情发生后学校是否尽到了救助义务。如果当时属于下课期间,且校方也尽到了救助义务,那么不应该苛责学校为此担责。

目前来看,打人者自身的责任最大,其家属闹事也属于不理智的行为。

当然,我们还是要等调查结果公布才能下定论,以上仅是现阶段的个人意见。

一初中生先动手殴打同学,后突然猝死。这虽然不能说是报应,但是至少可以说是怨不得别人。

一、初中生也算年龄不小了,动手殴打别人,甚至于三个人殴打一个人,这不仅是违反学校纪律的表现,也是违法的表现。这种行为肯定是不对的。

二、先动手打人的这位同学,他是一种侵权人,而被打的那位同学才是受害人。但是那位被打的受害人没有事,而这位侵权行为人却在打人后猝死。

如果说是打人累死的,也不太可能。那么只有一种原因,就是该打人者自身有一定的疾病,由于殴打他人引起病情复发,导致死亡这也是有可能的。

但是不管怎么说?作为被害人的行为是被动的,他是不会承担责任的。

三、本案最主要的责任还是打人者本人,其过错之一就是合伙欺负别人,过错之二就是不顾自身的疾病殴打同学。至于学生家长拉横幅,要求还他儿子命来,这可以说是一种过激行为,应予制止。

总之,发生这件事情也是非常不幸的,无论是学校、家长,甚至于对方同学都不愿意看到这种结果的发生。希望各方能够冷静对待,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中学生在出租屋猝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中学生在出租屋猝死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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