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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刑事案致1死,内蒙古一高校被爆出一黑衣人用铁棍将流浪狗打死,你怎么看这事?

有鱼 网络资讯 869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内蒙古刑事案致1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内蒙古刑事案致1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内蒙古一高校被爆出一黑衣人用铁棍将流浪狗打死,你怎么看这事?

内蒙古刑事案致1死,内蒙古一高校被爆出一黑衣人用铁棍将流浪狗打死,你怎么看这事?

流浪狗无罪,原罪在人!

这两年关于流浪狗的话题一直都不缺,背后的各类事件也是层出不穷。特别是一些暴力虐狗的事件常见各媒体,这与爱狗救狗人士形成强烈的反差,无疑这是两个极端。

而这一起起事件发生的背后,我们应该追根溯源这流浪狗从何而来? 是谁遗弃?为什么会遗弃?这是问题的根源。遣责虐狗者的同时,个人觉得更该谴责这些遗弃者,如果是丢失走失,那情有可原,但如果是主观上有意为之,那就该受到遣责!

放眼周边喜欢狗狗的人确实不少,每天在小区周围遛狗的大有人在,有一部分人是确实喜欢,当小孩子来对待,没有太特殊原因不会弃养,即使是由于某些原因不能养,也都会找到妥善的安置方法,不会随意遗弃,因为这部分群体在骨子里是喜欢的。而另一部分,不过是一时兴起。过了新鲜劲儿不想养了,就随意的遗弃,这是问题的根源所在。只有养狗狗者从主观意识上有责任心,有爱心,能够有始有终,才会从根本上解决流浪狗的存在。

回顾这起事件,事件中的主人公黑衣男子用“垃圾人”定位个人觉得并不为过。心态极其不好,相信在日常生活中也少有人会与之为伍。

同时在这里也呼吁所有养狗者,既养之,则爱之,养了就得有始有终,同时也呼吁所有人,狗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如果见到流浪狗,希望大家能够善待它们。

天天报虐狗如何看待,那还用说吗?狗狗跟人,都是造物主的安排,只是人类比狗狗高级,能决定狗狗的生死,所以就造就了很多低智商,残忍暴力的很多人把虐杀狗狗看成了合理合法的事,那我想问,是不是有一天,地球上有一个新物种,能决定人类生死问题的东西出现,我们人类,就该自认倒霉,心甘情愿被杀呗。人呀,要有人类的情感,有同情悲悯的心地,看见弱小,就要保护,你不去保护,也没人怪你,但你不能残杀,虐待,就像虐杀金毛的那个警察那样,当街大庭广众之下,丑陋残忍的本性暴露无余,一个弱小的生命瞬间就成了他棒下的冤魂,竟然还有那么多的人,为他的暴戾行为叫好,那些老百姓由以前的骂警察一时间,就为警察杀了一只狗,全部倒戈,而把那些奉劝大家爱护动物,呼吁尊重生命权的那些爱心人士,全部骂了个痛快,什么“邪教,“狗奴才””的骂的那叫痛快啊,真是匪夷所思,真的太奇怪了,一个社会,呼吁善良,有错吗?一个文明的环境,呼吁文明执法,有什么不对吗?狗狗伤人,你可以杀,但是你不能虐杀,你喜欢吃狗肉,你吃你的,也没有人掰着你的嘴,不让你吃,天天喷,骂,你们想求证什么?证明你正义?证明你强大?还是证明你的品德有多高尚?像这个黑衣人,在学校里,又是明目张胆的虐杀狗,真的是没救了,自己不知耻,不知错,没有人性,谁又能救得了,所以,我求小编,不要在探讨狗狗问题了,狗狗的存在,和我们的存在对于地球,都是合理的存在,恨狗也好,爱狗也罢,都是人的问题,人没有人性,猪狗不如,相反,狗有人性,比人都强,至少他不会背叛,不会骂和喷……

学校是个敎书育人一番净土,也是知书达理,良善文明的家园,有良知的师生应该勇敢地站出来,网络举报该校的校名,校长的名字,让其受到正义與论的谴责。一切打死流浪狗的学校都是野蛮学校。一切有流浪狗的学校都应该向天津师范大学学习!

社会发展了,经济增长了 ,知识掌握了,科技发达了……

道德没了,良心丢了,善良不见了,人性丧失了……

人世间到处都是晃晃悠悠四处游荡的恶魔。

此时此刻,已无力愤慨,只剩下难过。

只能说明这小子从小没少挨父母爆揍,挨得多了心变狠了。父母也是那样不讲情理性格暴躁的人吧,没有得到父母爱的孩子,一般都冷漠无情,不知暖心是个什么感觉。悲哀!只可怜的小黑狗,遇到他是你天大的不幸。愿小黑的灵魂升天,那里或许会快乐吧!祈求天主降福那小子,让他慢慢自觉改变成善良的人吧,啊们!

内蒙古一女子酒后回家身亡,家属状告同饮者赔偿146万,你怎么看?

同桌饮酒,不加阻拦,或者劝酒的按照不同程度,都要担责任的

饮酒不是其他行为,一旦过量,不仅仅是身体健康危险,还有可能出现交通事故,身体突发疾病,酒精中毒等现象

所以,在桌上不要劝酒,发现有同伴酗酒,最好善意阻止,阻止不了的,应该通知其亲人朋友

还好法院只支持判决赔偿2万元

饮酒,点到为止,本是开心的事情 但是喝高了,就是陋习了
不能说这是习俗,就要继承
但凡好酒,喜欢喝酒的地方,经济都比那些不太善于饮酒的地方差一点
酒喝多了就会失言,也会丑态百出

酒后误事,这句话是有道理的

现在也不流行酒桌上的生意了

认同这个答案的,欢迎关注我的头条号,给予更多的鼓励,将努力提供更优质的回答

我认为,这件事与邱某喝酒的姚某、吴某、李某三人根本没有一点责任。

我们先来还原此事发生经过:当时晚20点左右,姚某约吴某、李某和刘某一起到饭店吃饭,刘某未去。姚某、吴某、李某吃饭其间,刘某的妻子邱某来到饭店,便一起吃饭、喝酒。大约到20时40分,邱某将餐具推落一地,姚某见状,结账后离开,李某也离开,吴某让饭店老板通知邱某爱人刘某,称邱某喝醉了,让刘某来饭店接回。大约21点,刘某到饭店将邱某接回家。但是凌晨2时左右,刘某发现邱某嘴唇发紫,送到内蒙古固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法院经过审理和采信证据后认为:同桌三人并没有证据证明有劝酒的行为,但明知该女子有喝怄气酒的可能,怠于履行此种安全注意义务,所以同桌三人应赔偿该女子的家人共计2万元。

我认为对其他三人来讲根本不公平,该女子的年龄,如超过18周岁,则应该是成年人,也就是法律中确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其任何行为都应该具有法律规定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喝酒时,应该预见到可以想见的后果,承担自己的责任。

对于与其同时饮酒的三人来说,不管是出于主观还是客观原因与女子喝酒,都没有故意灌醉女子的行为。而且邱某是自己来到饭店,看到三人喝酒,自己主动坐到桌前,没有任何人有故意让她喝多的可能。另外,其丈夫将其接回家后,对其照顾不周也是导致其窒息死亡的原因。

如果据此判决,对于喜欢三三两两聚在一起喝酒的老友来说,是当头棒喝。酒文化,自古有之,以酒会友、以文会友、以棋会友,都是人际交往的一种模式。尤其在我所居住的矿区,工友们或白班下班后,同班几人找一相宜地点,点几个菜,喝点酒,把工作中、生活中开心或不开心的事唠一唠,解除了一天的疲乏。在凌晨上班时,还常常能看到半夜下班的工友坐在饭店里,谈天说地。

我平时也不赞成喝大酒、喝醉酒,因为自己的家人、朋友包括邻居都有过饮酒受过伤害的例子,但也真不认同喝酒后出了事就去法院告一通的作法。长此以往,人与人之间还谈什么信任。

真不想让相互间坐到酒桌上就猜忌,端起酒杯心里想的却是:你喝酒后摔伤了,出了什么事,会不会去告我?这种事情在我身边出现,那样真会没有朋友的。


在媒体上看了这个报道,这样的事件也看到过许多,但这么高的索赔数额还是第一次看到,当然了最后法院也没有支持,只是判令一起饮酒的几位赔偿20000元作罢!这里抛开赔偿数目不谈,单就说说此类事件的因果关系。

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同事聚会,亲友相聚,生意应酬都不可或缺酒品这一润滑剂,这也是常久以来的酒桌文化,在我内蒙古更是如此。大的环境如此谁都不能免俗,这是主因。


事实上近些年我们明显能够发现在酒桌上劝酒这一行为已经改善一了不少。大家都会本着量力而行的前提,已经在过去的观念上改变了不少,因此这两年醉酒的群体也在大大减少。但不管怎么说,酒这东西本身就是双刃剑,成也是它坏也是它。一切都在一个度,可事实上许多人在酒精的作用下往往难以自控,这就导致了许多酒后行为,甚至于像这样的悲剧事件发生。这种结果谁也不愿意看到,只能是做个引以为戒的范本。


在大的环境下,酒桌文化会常态化的存在,我们需要做的就是饮酒适度,关注身体变化,不劝酒,尽可能少饮酒,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图片来源网络)

能坐在一起喝酒的,不是同事就是朋友、亲戚,或为某事答谢,或聚会图乐,就是加深感情,乐极生悲就不好了。內蒙古女子酒后回家身亡,过量饮酒造成的。赔不赔,看情况:一是在饭局中有无劝酒行为,或強行逼喝言行。二是,是不是自愿喝多了。三是发现喝多后,若有异常情况,同行者有无采取措施。強逼喝的,肯定同仁要赔,自喝多了造成的责任不大。直于赔多少,要看情況,由法官裁决。

喝死在桌子上的大家应该赔偿、回到家里才死的,要赔偿146万、我一毛钱都不会赔偿,谁知道女子回家有木有又喝酒呢?只能说女子命短而已,大家都在喝为什么女子死其它人喝了怎么没有死呢???

内蒙古一无证司机驾无牌照车顶辅警猛打方向盘致其摔亡,一审被判死缓,你怎么看这事?

无证,无牌照,最严重的处罚才是拘留和罚款,而开车撞向交警,导致交警死亡,这是故意伤害致死罪,被判死缓,从拘留15天到死缓,这个帐谁都会算,但偏偏有人做出这样的选择,这简直是经典的弱智白痴傻的选择。

2017年6月2日下午4时,内蒙古赤峰市交警奈日斯嘎对过往的车辆进行检查。于国立无证驾驶无牌照蓝色丰田牌轿车,为逃避检查掉头,奈日斯嘎依职权赶到于国立驾驶的车辆左前方,示意停车接受检查,于国立突然加速,将奈日斯嘎逼到汽车前盖上。奈日斯嘎在汽车前盖上用执法记录仪敲打车前挡风玻璃,让于国立停车,于国立未停车反而加速行驶,并故意猛打方向盘,奈日斯嘎摔到地上,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于6月6日17时25分去世,年仅22岁。

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于国立在当晚8时38分向公安机关投案。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此人是犯有故意杀人罪的,但综合看本案,如果要定故意伤害案,可能会更好,会更准确,因为这个司机并没有撞死交警的主观故意,这类案件通常也会定为故意伤害罪,比如引发舆论极大发酵的上海交警被拖行致死一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孙浩杰因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个案件还带给我们一个思考,那就是为什么一再出现暴力抗法案件,以及让我们思考,为什么我们不能出台袭警罪,现在对于很多袭警行为,严重的只能适用妨害公务罪,对犯罪嫌疑人的震慑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出台袭警罪,才是对警察最好的保护。

按照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应该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过轻,起不到震慑犯罪嫌疑人的作用!他即故意杀人就应该判处其实行死刑的,也是对死者家属的安抚和对死者本人的尊重!建议二审将其判处死刑。警示教育后人!

无证驾驶无牌车辆,还置人死地,这个人还留在世上干嘛 ! 死什么缓那,死者执行法规遇害,怎么让死者安息 ! 干脆立即执行 ! 也是震慑一些违法分子,给死者一个交待 ! 都知道死缓还有生的机会,这种违法人渣死不足惜 ! 建议辅警协警都统一着装 佩带枪支执法 加大打击力度 !

先来还原下这起事件

2017年6月2日下午4时,根据阿鲁科尔沁旗交通警察大队的工作安排,交警奈日斯嘎对敖木伦街过往的车辆进行检查。于国立无证驾驶无牌照蓝色丰田牌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敖木伦街北段时,发现交警正在对过往车辆开展执法检查,于国立为逃避检查掉头,奈日斯嘎依职权赶到于国立驾驶的车辆左前方,示意停车接受检查,于国立突然加速,将奈日斯嘎逼到汽车前盖上。奈日斯嘎在汽车前盖上用执法记录仪敲打车前挡风玻璃,让于国立停车,于国立未停车反而加速行驶,并故意猛打方向盘,将奈日斯嘎摔到地上后,驾车加速逃离现场。后在朋友劝说下投案自首。经法院判决,于国立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这是这起事件的始末

这起事件已经尘埃落定,事主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而这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离我们而去,这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但却真实的发生在了我们身边。回顾这起事件的始末,本来应该不是这个结果,简单的一起交通违法,如果当事人能够理智的对待。就不会酿成这样的惨案!涉案人于国立本人是慌乱而导致?还是主观上存在恶意?法律已有定论,这里不多赘述。

这里重点要说的是,时至今日我们仍然能够看到无牌无证上路的车辆,这其实是主观上法律意识的淡薄,这样做是对自己也是对他人的不负责任,这本身就是违法。这个社会需要规则,需要法律来约束,只有这样才能有秩序,只有全民意识的提高,这样的事件才会减少。希望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

这里同时也提醒所有交通参与人,违规违法之事要不得。不要心存侥幸,一时的侥幸会付出更大的代价!

(文中图片来自网络)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内蒙古刑事案致1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内蒙古刑事案致1死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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