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超市称娃偷千元商品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超市称娃偷千元商品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某超市促销员因吃3颗枣被罚3千元,你觉得这算偷吗?
【因食用了超市正在销售的三颗红枣,超市促销员王女士被开除,并被要求支付3000元的罚款】因认为劳务派遣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王女士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索要被扣除的罚款及被开除期间的工资。
经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劳务派遣公司扣除的罚款超出王女士月工资的20%,故应返还2400元并支付王女士供职期间的提成工资。目前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此事已引起网友的广泛关注讨论。
大肆宣扬的管理,十分欠温度,放大了性质,这也叫偷,如此重罚!这使人想到《一法通万法通》(清)吴獬所著四言中的四句,即:“杀猪宰羊,厨子先尝。从来家丑,不可外扬。”
我的意思是说,真人真事、法内法外,为这点事儿,官司打到人民法院,表明企业管理不佳。如此胡来,那卖枣的人没吃过的枣,自然卖也卖不好。于是,阻碍销售的人也须受罚才对。
诚然,王女士的行为确实给超市和劳务派遣公司造成经济损失,3颗枣的损失也是损失,谁让你遇到如此严苛的管理者呢。要说根据也有白纸黑字:《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话说到这,扣除没错,扣多少呢?
请继续,看下文: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这是让人活嘛,不一棍子打死。劳务派遣公司扣除的3000元罚款,超出王女士月工资的20%,故超出部分应返还。
综上,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劳务派遣公司返还王女士2400元,将尚未支付的400余元提成工资支付给王女士。而王女士要求被告支付被开除期间的工资,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偷吃三个枣不应该算偷,顶多也就是占一点便宜。偷是犯罪,你见过偷吃几个枣就判刑的吗?罚款三千依据的是什么?谁给的权利?开除可以,这是你自己随意就能办到的,局外人干涉不了。但也看出你的心胸狭隘,是一个没有温度的地方。不值得员工留恋。去那里购物也一定不舒服。我就不相信没有人用单位电话说私事,用单位笔纸写字,喝单位的水,穿工作服去办私事等等这些算什么?要不要罚款?开除?我建议可以去查一查偷的概念。 更希望这是一个温暖的地方,有点人情味的地方。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超市称娃偷千元商品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超市称娃偷千元商品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