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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娃诊所输液身亡,孩子在门诊输液死亡,医院有没有责任,你怎么看?

有鱼 网络资讯 982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10岁娃诊所输液身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10岁娃诊所输液身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孩子在门诊输液死亡,医院有没有责任,你怎么看?

有证据有何用?我家病人在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期间,医院为了利益利用重症监护室封闭管理做掩护,被医院连续多天输过期几个月的失效药,并且发现同科室其他病人也都输的是同批号过期药物,作为证据只偷偷带出来两个空瓶,且当时发现后让当班护士也到医疗废料袋查看了,后来医院也承认给我家病人输了几瓶过期药物,因为前期的医疗废料已经处理了。后在法医鉴定中心的听证会上医院又狡辩说那些药是用到其他病人身上的,只承认给我们输了一瓶过期药,鉴定中心竟敢做出颠倒黑白扭曲事实的鉴定意见,说“用一瓶和用多瓶性质一样”,难道喝一点毒药与喝一瓶毒药的结果会一样吗?现在没有钱就没有讲理的地方。

有些医生就是只顾看效果,不注意药物的毒副作用造成的!不权衡利弊,当然有责任了!一个鲜活的生命,只是感冒了,发热了,上火了,感染了,问题不大,用了药却出现问题了,你说你没有责任吗?洁霉素,阿奇霉素,青霉素,这些容易出问题的药,最好不用或少用!该不输液就不要输液!生命大于利益!潘多立酮会引起心梗,阿奇霉素会引起心脏病,有心脏病的人,医生还在开,这就是责任和技术问题了!每年青霉素引起的迟发反应,过敏死亡还少吗?以前有人统计过吗?数字更吓人!

安全用药,珍惜生命!预防保健是关键!提醒一下,专业很深,不要自以为是,全民皆医,人人为医,自己盲目的买药吃药!

可以看出,院方的责任不在于输液至死孩子,而在于抢救过程中,抢救思路方式不对,不过也要看了具体抢救记录才知道,因为有时过敏反应来的急剧凶险,往往还没等到抗过敏药物起效,呼吸心跳骤停,就已经发生了。

这个鉴定书表达的意思就是医院有很大责任,主要是在救治时,没有积极的进行抗过敏治疗,导致患儿因过敏性休克死亡。

肺部改变也是在过敏的基础上产生的。

没详细资料,但整体来看,鉴定文书本身没啥问题,结论论证都没错误。

如需详细解读鉴定书,可以私信我。


10岁娃诊所输液身亡,孩子在门诊输液死亡,医院有没有责任,你怎么看?

在医院死亡的人当时都在输液,不能说到医院输液的就一定要活,这要看孩子是得的什么病。如果是输液反应,或过敏反应,或药物配伍禁忌,还是换错药瓶等,医院有过失,或过错,要负责。

因门诊输液死亡,根据尸检报告,这种情况下医院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一切都必须走法律程序了!医院说我没有事啊,家属说孩子在你医院门诊输液死亡,就是你医院的事啊,所以说打口水仗没有用,医院有的是时间来拖你,而你家属根本没有多余精力来和他们耗。现在医疗事故鉴定书出来了,先看医院有什么赔偿条件,家属满意了医院赔偿费就认了,假如家属不满于医院的赔偿条件,那么就以尸检鉴定书为依据,找一个好律师帮你们打官司!然后等待法律公正判决。否则,一切询问都没有任何解决问题的实质性意义了。

回答这个问题,不能单一就“什么责任”来说,需要把问题范围扩大一些

因为图片不全,有些地方也不太清楚

首先,这个鉴定是甚至性质的鉴定,是有法律效应的还是怎样?

其次,需要提的,不管怎样,这个鉴定,也说明了所谓“告不赢医院的”“尸检没用的”,“医疗鉴定都是医院勾结的,不会帮你的”,不见得是所谓的客观。(肯定有不良现象,不管哪个行业,但真没必要“绝对是黑的”)

说到鉴定,里面提及了“过敏反应”,但好像没指出(也可能没法指出)是哪个药物造成。这也是一个关键。

比如,药物使用有没有违规,比如剂量、配伍等,如果违规,那肯定是医院过错造成。如果使用没有问题,那只是一个医学上常见又不常见的“过敏”事件罢了。

再回到“死亡原因”,虽然鉴定提及了“出血性肺炎”和“过敏”联合导致。但好像也没有指出哪一个因素比较大(也可能确实没办法证明)。也就是因为病情为重,过敏加速病情恶化,还是过敏直接导致病情“进一步”加重直接影响病情,不好确认。

但,鉴定提到一个,就是过敏后“处置”有问题。也就是可能存在处置不当、导致本可避免的死亡发生了,这就是问题关键。如果是这样,那医院就得承担这部分责任。

总的来说,不存在医院“故意害死”你的情况,病情往往是变化迅速,“感冒”都可能会死人的,不存在说“小感冒都给治死了”,相信医院更希望把你治好,而不是“治死”。

所以,这个事情,不存在说医院故意害你。从追责来说,要么能证明医院是违反药物使用,不然就只是一个“过敏”案例罢了。(针对病情治疗,有其它问题另说),这是定性。

然后是追究“过敏处置”问题,这个目前看,可能性相对大,如果举证证明,那医院对这个是负相应大的责任。

但不管怎样,病,不是医院害的,过敏,是个人体质问题(明知过敏,还用这种药的,除外),这个问题重点在“治疗有无违规”“处置是否得当上”,不管怎样,按鉴定意见看,医院有责任,但责任大小得看具体证据而定。

尸检只是其中一个环节,责任的认定还要从医院检查,治疗,抢救是否存在过错等多方面考虑,咨询经验丰富的医生或专家,最好在医调委协商解决,经医调委后,责任划分医患双方不认可,只能去法院了,官司少说几个月,一年两年的也有。

根据鉴定书上使用的两种药物,可以推断:

一,克林霉素是不宜用于12岁以下人群的,肾脏的毒性较青霉素类高,其过敏的抢救成功率较青霉素低很多,或抢救成功概率小。

二,炎喜平和其它中成药一样,具有突发的过敏潜质,涉及到浓度和滴速。应提前做好过敏的抢救应急预案。

三,上述药物均有不同程度的过敏潜质,因此,

1是,第一天使用时,前15分钟应严密观察。

2是,使用这些药物时,必须要有陪伴。

3是,严格控制滴速,有些人会擅自提速,要提前告诉陪伴。

4是,准备好抗休克的药物,这种双重过敏的药物,第一天使用时,必须 将肾上腺素抽入注射器,时刻准备使用。

5是,准备好抢救预案,为过敏抢救准备好一切手断,尽量做好,尽管心慌手抖,但步骤不能乱。

从鉴定书上我们可知,以上五点没有考虑,估计原因主要为以下几点:

1是,生意做计很好,没有这方面的考虑,

2是,数十年来,从来没有遇到过这种事,根本就不曾有这方面的经验。

据我平时观察,包括二级,三级医院,目前还没有制作预案这种思维,遇到个事情就手忙脚乱。比如去年,某老年人到二级医院取环,由于粘连严重,在拉扯过程中,导致病人血压下降,由于平时没有遇到过这种事,根本就没有预案,就连给个氧,居然是空的,而且还找不到装备。

作为医生,事故分为两种,

一是,你的技术能力范围之外的事故,这个可以原谅。你尽力了,但从来没见过,或者世界上罕见。

二是,因为你的忘乎所以,导致病人的死亡,特别是,前一秒还和你有说有笑,下一秒,脸就成一张白纸,没有了呼吸,这种情况是一个医生不能原谅的,至少自己没有那么大的脑洞可以开。尽管有些医生在三级,二级医院,医院不差钱,

主要看医护人员是否严格按诊疗指南和操作规范来诊疗患者?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同时在诊疗中有无漏诊和误诊存在?等等,这些都是考虑因素。

45岁男子西安黑诊所输液身亡,现已查处21家非法行医场所, 你怎么看?

这个问题很简单,去正规医院看病,谁不想去?但是太贵,看不起!尽管很多底层城乡百姓办了医疗保险,但在正规医院门诊报销不了;若按目前的这种医疗制度,黑诊所则永远取缔不了,而且愈演愈烈!

说说自己遇到的吧。

今年过年回老家过年,嗓子发炎高烧了,就去村子里面的正规诊所去看病,医生告诉我你这个扁桃体化脓了,最好还是打打点滴吧!我说那就打吧。毕竟过年了了么,不想每天难受的,关键是影响了我吃货的心情😛结果医生告诉我现在诊所不让打点滴,要打必须到县医院,还好我家里县医院不太远。开车十五分钟就到了。打了点滴。晚上就不发烧了 但是必须还要跑两次县医院,

其实我觉得与其取缔,不如加大力度整顿,为什么呢?

1、因为在农村看病没有城里那么方便,大家一般有病就会去村子里面的诊所,如果病情稍微严重对于留守的老弱病残真的很不方便。所以他们就会选择吃药。有时候就会耽误病情。

2、就是原来可能在诊所一百左右就可以看好的感冒发烧 但是到县医院,肯定就不止了,也是他们不愿意去的原因

3、报销问题,如果在村子看病,那着医保是直接报销的,只需要付剩下的部分,(不好意思。没去县医院了解报过销流程,不知道是否如诊所那样方便。)

4、还有时间和距离也是一个很大问题

所以堵不如疏。加强药品管理,加强就诊资料各方面方面的管理,比完全取缔其实更好

这个只是个人看法,有什么不妥请见谅




在诊所挂水贵吗自带药?

一般建议您在大医院开的药就在大医院挂水了,但是如果实在不方便也可以到社区医院等挂水,但是抗生素类等药要考虑会不会有过敏反应。小医院应急能力没那么强。自带药到诊所挂水费用不高,一次大概10元左右,要看你是否需要皮管等材料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10岁娃诊所输液身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10岁娃诊所输液身亡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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