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起诉超市赔偿1元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起诉超市赔偿1元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要是一个人在超市偷东西,因为太紧张而导致心脏骤停,是不是可以告超市要求赔偿呢?
必须赔偿,第一,你开超市前就应该想到会有小偷来偷东西,应做好防盗工作,防止小偷有可乘之期,现在小偷进屋了,证明你防盗工作沒做好。第二,你要想小偷进屋后有可能发生意外,应准备日常必备药品并放在显眼处,张贴醒目告示提示,并提供使用方法。第三,你超市晚上照明不足,使小偷产生恐惧心理。第四,小偷有保护伞。鉴于以上种种因素,所以你得赔。
在超市偷东西,因过于紧张导致心脏骤停死亡,这种情况下只要超市进行了及时的帮助救治,是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的,希望“我死我有理”的概念从人们的意识里删除掉,不能因为个人的原因导致的后果,却找这个担责要那个赔款的,决不能助长这种不正之风的蔓延。

这个案例实际和是否偷东西没有直接关系,大家不能有人死在哪里哪里就应该承担责任的想法,也不能因为是想偷东西紧张致死就认为罪有应得多发牢骚,这件偷东西紧张致死和超市内死亡本就是两件事。
我个人从下面几点分析一下为什么有些事故不能找不相关的人或单位负责:
第一,此人超市偷东西,紧张导致心脏骤停,进超市是自愿,偷东西更是个人做出的违法行为,心脏骤停属于个人体质,超市即没请你来偷东西,也不是刺激的游乐场,也没有非要写上有心脏问题这不能进来购物的提示,个人的死亡与超市何干。
第二,超市作为服务提供方,确实有及时进行帮助救治的义务,假如人晕倒在超市中,而超市连最起码的打120都不进行协助,任其倒地不管直至死亡,这就需要追究超市的一定责任了,超市只要进行了及时处理,就完全有道理不给予任何赔偿,除了超市自愿给予一些人道赠予。
第三,关于是否因偷东西紧张致死的问题涉及另一问题,人在超市内还未携带未结算商品走出超市,就不能定义为偷吧,当然这与此议题没有直接关系,但话也不能乱说,没出超市即使装在自己的包里也不能说该人是小偷,但这与超市是否对死亡负责没有直接关系。
人们应该有的是正确认识到个人原因所导致结果就应该个人去负责,而不能因为利益目的去想方设法找人担责,这是不道德的行为,法律也应对一些无理要求给予正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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