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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女子携带两岁幼子在公交车内垃圾桶小便,同时与驾驶员争吵后被判三年刑期,你怎么看?
两岁孩子在公交车内垃圾桶小便,实属小事,不可以小题大作,司机没有必要较真计较。
既然司机计较了,孩子的家长就不该和司机争吵,肯定错在自己,没有理由强词夺理。如果被判三年刑期,看来事态是闹大了,既然要往大里闹,那也是罪有应得。
首先提主标题有点故意为之的吧,我一看到标题,还觉得奇怪,仅仅是和司机争吵,怎么会被判刑三年呢?后来翻看整个事件经过,是因为该女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涉嫌拉拽司机的危险行为,所以,还望标题能够严谨一些。

相信,带孩子出门,特别是比较小的孩子出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都会或多或少碰到这样的问题,就是在行驶的车辆上,如果小孩需要小便或者大便,该怎么办?
那我就谈谈我们家里人出门的做法,因为小孩子出门,确实偶尔会出现内急的办法,毕竟小孩子不是大人,有些事件,是不可控的,能避免就避免,万一避免不了,怎么办,通常在出门之前带上一些一次性垃圾袋子,万一在公交上发生这样的问题,起码能借助公交车上的垃圾桶来解决小孩小便大便的问题,总不能说让孩子垃到裤子上吧,但是我同时也会用上我自带的垃圾袋子,在下车的时候,直接带走孩子用过的公交车上原有的垃圾袋子,换上我的新袋子,既不会让公交车上没有垃圾袋可用,又是顺手的事情,带走原有的垃圾。我觉得这个方法,还是挺好的。
回到事件最后的结果上来说,确实是大家都不愿意看不到的,因为双方的互不相让,互相谩骂,从而导致了乘客去拉拽司机的危险行为,这个确实不应该,也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要知道,当前行驶的车辆上,不止你一个乘客,这样的行为,是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乘客不得不咽下自己一时冲动酿造的苦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许有人以为陈某的不文明行为最多是违法,也没有造成实质性伤害,构不成犯罪,其实则不然。”法官说,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主要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只要造成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即为犯罪,不一定要造成严重后果。
公交车是公共交通工具,拉拽正在行驶中的公交司机很容易发生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公交车体积大,所运行路线多为方便乘客而设置的,且处于人员密集的地段,若发生事故会造成极大的危害,这是成年人应知晓的常识。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应成为每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的行为底线。
事实证明,冲动是魔鬼,作为成年人的我们,请务必清楚,自己在行使社会活动的过程中,清楚的知道自己哪些该做,哪些不能做,否则,天下没有后悔药,不要让自己遗憾终身,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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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不公平那个大人不是从小娃长大公交车司难道没有儿女,这很正常的事,小娃不像大人难道公交司机这点知识不懂害人家被判行那么公交为人民服务为了丢垃圾发生的事件起不让人笑掉大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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