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男子持刀致2死潜逃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男子持刀致2死潜逃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沈阳一超市员工因与顾客发生纠纷,持刀伤人致2死7伤,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事情发生在7月14日,伤人者是61岁的田某某,因销售猪肉与顾客吴某某发生纠纷,持刀将吴某某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逃跑过程中,又持刀扎伤8名群众,造成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警方正在全力抓捕田某某,并通报称对提供线索协助抓捕的给予5万元奖励。

回顾整个事件,这件事有两个地方值得关注:
一、田某某作案动机的丧心病狂
作案动机是衡量一名犯罪分子主观恶性的重要内容,也是判断一名犯罪分子是否可能再次犯罪的重要依据。
根据警方的通报,田某某做出此事的最初原因,竟然是在卖肉过程中,与顾客发生纠纷。卖肉过程与顾客发生的纠纷,能有多大的事?一般都是口舌之争,而且两个陌生人之间,没有矛盾的积累,这种纠纷一般人不会上升到动手的程度,更不会上升到持刀伤人致死的程度。
田某某在逃跑过程中,更表现出丧心病狂的一面,扎伤8名无辜群众,导致一人死亡。这些群众可能与田某某更没有矛盾冲突。
从这个层面上来看,田某某是个极易冲动的人,而且视人命如草芥,对生命毫无敬畏之心,更遑论法律了。
因此,田某某可以说是犯罪动机极为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也是极大。
二、田某某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目前来看,田某某的犯罪行为分为两个独立的行为:第一是伤害吴某某的行为,第二是伤害8名群众的行为。
这两个行为是两起独立的犯罪。
其中伤害吴某某的行为高概率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这是从警方通报里讲的砍伤,以及发生矛盾的起因来判断的,因为很难想象田某某会直接以杀人为动机。当然,如果根据法医鉴定,田某某的砍伤部位是在颈部等致命部位的话,也可能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但其实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最高也是死刑。
伤害8名群众的行为应该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不知道具体经过,所以这种判断只能基于现有通报,在逃跑过程中能够致8名群众受伤,而且包括一名群众死亡,说明田某某当时大概率是一种无特定目标的犯罪,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不光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威胁,也已经威胁到社会的公共秩序。所以应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量刑也是死刑。
总之,不论田某某最终被认定为构成何种犯罪,结果都高概率是被判处死刑。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常识。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多逃亡一天,群众就多一分危险,犯罪嫌疑人自己也受一分罪,公安机关多一天的压力。
从法律层面上看,这个案子的刑事部分相对比较容易。但民事部分还有不少程序。
那么多伤亡的被害人需要向谁提出民事赔偿?
犯罪嫌疑人大概率是被判死刑,除非被鉴定精神上有疾病。
犯罪嫌疑人作为民事赔偿的主体怕是指望不上了,那么被害人可不可向生鲜超市提出民事赔偿呢?
答:是可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就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以后争论的焦点为,生鲜超市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就是未来需在研究的问题。
有可能是普通人碰上了垃圾人,也有可能是垃圾人碰上了垃圾人,对于这件事,垃圾人碰上垃圾人的概率比较高。持刀伤人的这个人肯定是个垃圾人,估计平常就总是火冒三丈的,容不得周围的人,只是周围的人不跟他一般计较。但是活在世上不可能总碰着软柿子,难免碰着几个爱捏软柿子的,也就是总爱欺负人的人碰到了一起。
这次这个持刀伤人的,据说是个卖猪肉的,就碰上一个爱捏软柿子的或者得理不让人的顾客,只能是这种解释,要不平白无故的不会产生这么大的摩擦,杀人毕竟不是杀猪,不把脾气激发到一个点位上,是不可能做的出来的。
而这次这个卖猪肉的,杀了一个人的情况下,逃跑过程中又杀了一个,甚至伤了好几个人,这脾气发的可真的不小,排除精神病的因素,这得受多大的刺激,毕竟活到60多岁的人,要是个杀人狂,早就杀了,也早就死了,到了这个年纪干出这种事儿必有原因。不是最近有什么过不了坎的事儿,就是碰上的这个顾客是个难得一件的人才。
所以垃圾人碰上垃圾人,悲剧有的时候是难免的。只是这个卖猪肉的是垃圾人中的佼佼者。
呃其实这样的事件呢真的是很让人痛心疾首,但是我们在痛心之余,还是要反思一下,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恶劣的事件 。我们说一个巴掌拍不响,那么双方肯定都有过错 ,因为只有矛盾被激化之后,才可能发生这样极端的事件 。因为嫌犯还没落网,所以事件的起因还没有搞清楚 ,但是我们可以想象双方在矛盾激化之前,一定是先产生了一些言语上的不愉快,进而言语的冲突,进而肢体的冲突。进而极端的事件发生 。所以当我们与他人发生不愉快的时候,就不要把这种矛盾升级 。那么尤其在一个市场里,你要去买人家东西 ,双方可能在对于商品的价格进行一些讨价还价,也可能呢就这个商品啊进行一些褒贬 ,这都是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 。我们刨除一些非正常的,一些敏感刺激 ,因为那是相对方无法预知的信息,所以当我们发现对方的态度不太友善。我们就应该及时阻断这种矛盾的升级 。那就是我看你这个做生人,你不是和气生财,而是特别较真儿,甚至于说嗯有这种暴力倾向,那我就不和你做这个生意,我转身就走了而已,而不是说觉得呃我的气场比他更强大啊,你不相信我比你更不讲理,那样的话肯定会导致暴力的升级 。所以关键就是我们要怀着一颗平常心 ,你和平常心是遵纪守法的平常心 ,而不是怀着那种自信,自负,舍我其谁。不要这种心态 ,另外,及时止损,当我们受到言语挑衅,我们不要想着去回击他,我们直接止损,ok,我转身就走 。尽量将这种矛盾扼杀在摇篮里,而不要去扩大,去升级 。
不就事论事的讲,超市员工的整体职业素养并不高,超市员工和顾客发生争执在身边很常见!
就事论事的讲,纠纷的发生,是两方面都有原因的,发生极端行为后的命案,会刑法直接介入,警方的介入会给这起事件最公平的审判。
职业素养不够和情绪管理不合格,到底该怎么样协调,超市员工和顾客之间的交流能不能顺畅,超市员工能做到怎么样的程度,顾客可以做到什么样的程度,都需要彼此之间的协调和宽容,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和相处的底线是什么!生命是平等的,这就是社会给人与人之间相处的底线,触碰了底线,不管是什么样的原因,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是顾客还是员工让人性失控?失控的人性的员工,没有了做人做事的准绳和标准,就产生了因果循环,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制裁。人与人之间相处,纠纷的发生很正常,但突破底线的纠纷,是人与人都应该关注的。
5名日本人持刀入室抢劫2名中国人,一劫匪在搏斗中受伤死亡,案件情况如何?
不管案件情况如何,可以肯定的是两名中国人是好样的,敢勇和歹徒搏斗,并打死一个劫匪,就值得点赞。
身处海外,追求自己的幸福,只要不做损害自己祖国的事情,不违法乱纪,靠智慧汗水赚钱,就值得尊重。远离祖国和亲人,保护好自己最重要,平安才是幸福的关键。
至于案情,如果站在公正的立场,这个案子并不复杂,确定死者的身份追逃就不算难,现在科技这么发达,相信很快就会破案。
近日,一起日本系持刀抢劫案件在中国引起了广泛关注。据悉,5名日本人持刀入室抢劫2名中国人,结果一名劫匪在搏斗中受伤死亡。该案件涉及的情况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首先,这起抢劫案的残忍程度令人震惊。5名日本人冷血入侵他人住所,持刀威胁,要求将他人财物全部交出,这种自私自利的行为违背了人类基本道德,应该受到谴责和惩罚。另外,该案件还涉及国籍歧视的问题,使得受害人感受到来自他人的不公正待遇。 其次,劫匪在搏斗中死亡是一种令人惋惜的事件。一方面,劫匪涉嫌犯罪,应该受到法律制裁;另一方面,他也是有家庭和生命的人,不应该轻易被剥夺。此次事件的发生也提醒了我们,尽管面对犯罪行为,我们也需要保持理智和危机意识,避免过度暴力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 最后,这起事件也给我们带来了对于国家法律和司法制度的思考。在这起抢劫案中,受害人采取了自卫行为,引起舆论和司法的讨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明确自卫行为的行使条件,同时也需要加强有效的法律保护和司法监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为社会公正秩序创造更好的法治环境。 总之,这起日本系持刀抢劫案件涉及的多种问题是我们需要关注和思考的,希望各方能够一起努力,为社会的和谐与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别人惹我,我拿刀砍了别人两刀,没死,怎么判刑?
首先,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然后做法医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来决定打人者的法律责任。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打人者应受到治安处罚,并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
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男子持刀致2死潜逃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男子持刀致2死潜逃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