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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养人有继承权吗,能否同时继承养父母生父母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根据这一规定,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对生父母没有赡养抚助义务,生父母对养子女没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相互之间也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所以,被收养人是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的。 但是,有的人被送养后,由于与生父母存在着血缘和亲情关系,还常常会去照顾生父母的生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执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作出特别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抚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被收养人有继承权,但是不能同时继承养父母和生父母的遗产。
从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合法的收养关系而消除,养子女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所以被收养人可以继承养父母遗产,但不再是生父母遗产的继承人。但如果养子女对生父母进行了赡养、扶助,虽然不享有继承权,但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而不是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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