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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大学生被女友的前男友杀害,女友拒绝出庭作证家属拒绝会面,你怎么看?
这件事和江歌案何其相似,有情有义的人死了,无情无义的活着。在石家庄实习的大四学生李俊杰,被女友的前男友王尤杰杀害,致命的伤口在脖子上。长达18cm,失血性体克死亡。
李俊杰的女友叫朱丽,是个租房的中介。作为客户李俊杰因租房给了朱丽600元中介费后,决定请朱丽吃饭,以表谢意,再后朱丽开始追李俊杰。今年3月,朱丽搬到李俊杰的住处,两人开始同居。
朱丽是有个前男友的,据说刚分手不久。前男友王尤杰找到了朱丽和李俊杰的住处,听说朱丽另觅新欢大怒。在屋里乱翻一气后,找了一把水果刀,并逼朱丽交出了李俊杰的电话。朱丽用微信告诉了李俊杰,并要求李俊杰回来。当李俊杰赶回家时,丧心病狂的王尤杰用水果刀乱刀把李俊杰刺死。
残案就这么发生了。事情的发生,结果虽然很突然,也很血醒。但也很清楚,没有疑问。这是和江歌案大不相同的地方。但接下来的一幕就彼为相似了。儿子死了,作为父亲的李小国一直试图和朱丽取得联系,我们猜想,这也许是和江歌妈妈一样,李小国也许是想了解了解儿子死的情况。但朱丽拒不接他的电话。多次努力后,李父和朱丽终于在QQ上见了面。应该说,朱丽表现的还很通情说理。弄的失去儿子的父亲李小国大为感动。
11月14日,李俊杰遇害案在石家庄中院开庭。作为在场的唯一目击证人朱丽并未出庭。这让李父大为失望,他本来是希望朱丽出庭,让法庭更多更准确地理解事情的真相的。但他的盼望落空了,朱丽并未出庭。12月16日,李俊杰的父母在华西和北京电视台记者的陪同下来到了朱家,本希望见到朱丽和她了解一下事情的真相,但遭到了拿棍捧,刀站在门前的朱父朱母的拒绝。
朱丽和刘鑫如出一撤,朱丽的父母和刘鑫的父母很有点相象。李俊杰和江歌犯的都是同样的错误:不能明目识人。看错了一个人,受其所累,遭其所害。这就是两个人在不同的两个国家,所犯的错误极为相似的一点。但不同的是,在我们这个国度里,案情的一点一滴是要弄清楚的。朱丽可以不出庭,但她不能不接受警方调查,而且法律的威严也不会允许她象刘鑫那样,她必须讲出实话,作伪证是要付代价的。这点李家大可放心。而且也要相信我们的法律,会公正的解决这个问题。
在我看的其他网站上的新闻,李俊杰的女友朱丽一开始是准备出庭作证的,在她和李俊杰的爸爸微信交流中,一再表明她和李俊杰的情分,李俊杰的爸爸也夸朱丽是个好孩子。至于后来,朱丽选择不出庭,很可能是受到了前男友的威逼利诱(个人猜测),又或者,朱丽和前男友的情分也在。
大家务必小心,前任很可怕啊~
银行实习的大四学生李俊杰,在收到同居女友朱某要他回家的微信后,赶回家中。原来,朱某被其前男友持刀威胁。随后李俊杰和朱某前男友发生冲突,李俊杰面部和颈部被连砍数刀,最深一刀长达18厘米,深达椎管,最终不治身亡。
朱某前男友随后被石家庄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作为案件的见证人朱某,开庭前,李俊杰的父亲李小国一直希望朱某出庭作证,但后者始终选择了回避李小国,不愿出庭。
从现实角度看,朱某是个女生,未来的路还很长,她本人或者她的父母对于是否出庭,应该有所顾虑,但是我们作为旁观者,必须要知道,不出庭不代表不做证,她是否必须出庭,不是李俊杰的父母所能决定的,而是法律所决定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从上述条文可以得出证人出庭的三个前提条件:
1、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2、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3、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也就是说,朱某如果其证言并非该案中对定罪量刑情节有重大影响的,法院认为不必出庭作证的,朱某可以不出庭作证。
李俊杰的父母如果认为朱某在公安机关进行侦询调查时所作出的证人证言内容有异议必须出庭作证,那么应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阐明有异议的事实和理由,由法院裁定朱某是否必须出庭。现在还没有看到法院裁定必须朱某出庭作证的报道,所以,仅仅从道德上去要求朱某出庭,是不够的。
不过,从案件细节看,受害人李俊杰是接到朱某的电话才到其家中,导致被害,这个过程应该调查清楚,如果说犯罪嫌疑人就是冲着李俊杰去的,胁迫朱某给李俊杰打电话诱使其回家,那么受害人家属可以向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不管怎么样,李俊杰是因为朱某而死,仅仅道德谴责是不够的,法律上应让其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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