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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岁女子疑拒绝相亲对象被杀害,2天后“凶手”跳楼坠亡,你如何评价?
谢谢邀请,说一说拙见:拒绝相亲是人权,这没错,因此而被杀冤,可惜,令人同情。凶手为什么要害她,是不是要相的人,如果是,那么凶手就是个超级单纯,幼稚的人,说白了就是个祸,无论跟此事有关还是无关,这个人早晚都是个祸,跳楼自杀,活该,这样的人早死早安。
女孩遇到这种极端的男人,防不胜防。
这种男人就是得不到就毁掉,心里阴暗。可惜他的贱命不能和女孩划等号。
竟然还有人点赞,看来变态的男人还不少。
二十年前,河北发生一起命案。与此案相似。
男女相亲,女孩没看上男孩。男孩心理扭曲,在女孩上班路上将女孩勒死,并扔到井里。
男孩子是独子,后破案。被执行死刑,真是罪有应得。
可惜了女孩并没有错。
谢邀!自作孽,不可活,女子相亲却遭到杀害,而这个恶魔就是所谓的相亲对象,这是多么可怕的事情,而在两天后这个凶手为了逃脱法律的制裁,而选择了跳楼自杀,虽然说他拿命换命,可是他的行为是罪恶的,而这件事情背后来说,如果情况属实,那么27岁的女子有错误嘛,肯定有,当然,最大的责任还是那个相亲对象,他才是最可恨的人。
在这件案件中,并没有曝光更多的详细信息,而且两个当事人已经全部死亡,有些报道说,在这个相亲中,其实女方是不愿意和男子交往,而男子同样也是排斥和女子相亲的,可是两个都不愿意的人却坐到一起相亲,引发了惨案的发生,这里面的原因就有些扑朔迷离。
其实对于现在的单身男女来说,婚姻压力是特别大的,各种催促,各种逼婚,各种相亲,让单身男女压力重重,就像在被父母催婚的情况下,近年来出现了租女(男)朋友回家,应付父母。
在这件相亲的惨案中,我们分析一下,可能是双方本来不同意,被迫见面,而后引发口角,而女子可能是一些言语侮辱刺激到了男子,男子痛下杀手,残忍的杀害了女子,而在冲动过后,他已经杀了女子,就开始害怕,害怕法律的惩罚,害怕杀人的后果,在两日后畏罪自杀。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莫要因为冲动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害人害己,葬送了自己的一生。
只能说遗憾。如今的社会太复杂了,个人压力也很大。女方为何拒绝男方,不知内情,不便探究。而男方为情杀人,不管出于何因,都不可取。強扭的瓜不甜,干嘛要以命抵命呢?这是对自己生命和他人生命的极端不尊重,更是对双方父母的极大伤害。希望年轻人思想能够成熟些,莫做冲动而又极端的行为,既不利己,又不利人的举动,毁灭的只能是宝贵的生命。
只能说现在的小年轻太经不起挫折,可能以前的生活太过顺利,被父母保护的太好,进入社会以后稍稍有不如意的地方就接受不了,自尊心太强,导致这样的悲剧发生,值得我们深思
前男友杀害现男友,女方系唯一现场证人却拒绝出庭,你怎么看?
这女的是太单纯还是太傻了?前任要见现任就必然会有事发生的,何况当时前任是威胁状态。到后来事情真发生了,这女的应该是一夜长脑了吧。她不肯作证人的愿因绝对是怕现任的家人会报复她,因为这事是直接因她的愚蠢,.脑残而起的!!但,如果她出庭作证而前任又不判死刑的话,她也怕N年后也会遭遇前任的报复。
本案是故意杀人案件,该女子是现场唯一证人,她的证言可能决定了一个人的生死,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因此,她应该是有义务出庭的,如果不出庭,可能被行政拘留处罚。
感情问题我就不谈了,我从刑事法律专业角度谈谈吧。
1.首先,拒绝出庭不是拒绝作证,她不出庭,不代表她没有作证,不代表她没有提供证人证言。我国法律规定,所有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不论是在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诉讼中。请注意,这是义务,不是权利,公民可以放弃权利,但必须履行义务。也就是说,证人没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2.那她有没有拒绝出庭的义务?也没有。我国刑诉法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里可不包含女朋友。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3.但是,证人是不是必须出庭呢?也不是,只有在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等对证人证言有异议,或者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等情况,证人才一定要出庭。
本案是故意杀人案件,该女子是现场唯一证人,她的证言可能决定了一个人的生死,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因此,她应该是有义务出庭的,如果不出庭,可能被行政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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