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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人在荒野遇难,为了生存他不小心吃了重点保护动物(本人不知道),被救后他该如何定罪?
如果一个人在荒野遇难,但他(她)身体壮匡不错,只是迷失了方向失去了装备,没有食物没有水。
20多年前我遇到这种情况,在秦岭深处的原始森林里我的营地被熊给霸占了,食物没了,帐蓬被撕碎了,唯剩有被踩踏走型了的一口铝制品小锅,我在半里地外的山头上点燃二响手炮仗吓走黑熊重搭了个草窝篷,四周设下套井,用铁丝做了连环吊。做完这些活在小水沟弄了些蒿本叶子煮了兜里最后半代方便面睡了!说实话没在深山里呆过的朋友,就这场竟早吓尿裤子了,别说还有胆子在这黑熊散过狂的地方过夜!后半夜它还真来了,一只上套的小山羊哗的一声被吊在半空,借着火光我看见黑熊竞然给吓跑路了。我虽然没了睡意还是没出草窝蓬,直到天大亮摸出二枚炮仗燃响,吊着的小羊己早死了,看来我最后几天吃饭是有着落了。
我每年都要去深山採药,山林里迷路和遇见野兽是很正常的,行家里手生存经验丰富,外行在逃生方面往往就先被吓着了。野外再凶险,你小心点不要去招惹凶恶动物,一般情况它们还是不轻意伤害人类的,我总觉得在野外在深山再凶险比在闹市和人打搅道要放心要安全多了。
人的生命总的来说比动物贵重,在生死存亡的关键之际还是要选择咱人类先生最为重要!不管是什么级别的都得服务于人类。当然了野外生存不一定就要吃动物,野菜野树叶子,树草根竹笋和太多的野果,饿紧了虫子类象蚂蚁蜂巢和乌蛋都可救急!万不得以为了续命接力在你力所能及范围内捉吃保护动物,也在情理之中,何况你认它不得,没罪!熊猫、金丝猴、黄羊还有大象老虎狮子你总该认识吧,不过你也没能力吃它们!
如果他技术好,能说会道的话,是可以无罪的。
有一个概念叫做紧急避险,刚好对这种情况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前提是你遇到了不可避免的危险,可以靠牺牲其他来换取自身利益,但是牺牲对象的价值不能超过自身价值。
说白了就是牺牲"小你"成就"大我",紧急避险还得出于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不能主动的去牺牲第三方。
现在题目中的这种情况,或许是可以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一个人在荒野遇难,10天没吃东西了,又冷又饿,突然看到一只熊,他一个滑铲过去把熊杀死了,然后扒皮裹在身上取暖,烤肉进行充饥。
如果他能解释的清楚是为什么饿了十天还能干翻一头熊的话,完全可以无罪,因为人的地位始终是凌驾在动物之上的,为了生存下去完全可以牺牲动物。
但是说不出来就是另一会儿了。
赶紧举手!这个我会啊。
“法外狂徒”罗翔老师上课专门讲过,这个叫紧急避险的例子,他的是这么说的:
“20天没吃没喝,天还下雪,我就穿着一件短袖,我快冻死了,见熊猫杀熊猫,见东北虎杀东北虎,见金丝猴吃金丝猴,一天吃一只。客观上的确符合故意杀害珍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但这属于违法阻却。人命和熊猫命哪个更重要,当然是人命了!”

《刑法》第二十一条,对紧急避险的阐述: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大熊猫说,我惹你了吗?再说了真动手你不一定干的过我。
像我这种非法律专业人士看,罗老师的法律课堂,有时候真挺烧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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